因退换商品一事,超市员工与顾客发生争执,并将顾客打伤,法院判决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3月份的一天,因在超市购买的电水壶存在质量问题,60多岁的王某便到超市去更换,在交涉过程中,售货中孙某态度蛮横,引起王某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后又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孙某将王某推到在地,致王某左手腕骨折。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所在的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辩称,王某与员工发生冲突属个人行为,与超市无关。
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是在超市营业期间,因更换商品问题发生争执时造成手腕骨折,孙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孙某所在的超市对王某负有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