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经他人介绍与张男相识数日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便在一起同居准备结婚。张男的父母给二人10000元现金和张本人积攒的20000元存折让他们自已购买结婚用品,王女自己拿着现金和存折出去了一天花掉了5000元回来,张的母亲对王女的行为很不满意,感觉到二人毕竟认识时间不长,当天晚上从王女手中将剩余的现金和存折要了回来,张的母亲对自己的不信任让王女很生气,便产生要报复张家的想法。
第二天,张男一家人都去上班了,王女越想越气愤,便来到张男父母的卧室,撬开装钱的小木箱,将现金5000元偷走,然后携带自己的衣物逃离了张家。张的父母下班回来后发现木箱被撬,箱内的现金也不见了,王女也没了踪影,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现场勘查确定王女涉嫌盗窃,根据张家提供的线索,将王女抓归案。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出于报复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王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王女服判,并对自己的报复行为后悔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