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于某
被执行人梁某
梁某系于某妹夫。2001年2月3日,梁某、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于某将自己新开垦的土地转让给梁某经营,于某所欠的七万余元外债由梁某负责偿还,于某将13.6垧土地交付给梁某使用。2010年7月于某以梁某未替其偿还欠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使用权。经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将该13.6垧土地的使用权返还给于某使用。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因被执行人梁某未履行义务,201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于某向萝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结】
法院执行局接到此案后意识到该案执行的难度非常大,双发矛盾非常尖锐,且该案如不能及时执结将贻误农时,给双方将造成更大的损失,矛盾将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