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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法院分析影响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原因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2-10-15 10:15:34


    注:2011年最高法在对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中,取消了沿用了几十年的“结案率”指标,代之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数占结案数的百分比。这里所谓的“正常”,是指案件是在未经延长审限的法定审限内审理完毕,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各类案件的审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因此,案件在延长的审限内审结,也是合法的,也属于审限内结案。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情况,基于促进均衡结案、预防隐性超审限的考虑,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十分必要。

    

    近日,萝北县法院对2011年以来审结的一审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分类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据统计,2011年,该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482件,结案率99.38%,其中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95.64%;2012年1-6月,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89件,结案率79.41%,其中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97.35%。在超出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的案件中,超出法定(正常)审限最多为53天,最少6天,平均23天。从案件类型看,以民事案件居多,为23件;刑事和商事分别为2件、1件。从原因看,其中需要鉴定的占19.05%,出现中止情形的占19.05%,需要公告送达的占4.76%,因调解超法定(正常)审限的占52.38%,依照法律规定延长审限的占4.76%。

    通过逐案分析,该院认为,影响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是案件需要鉴定、评估、拍卖。这类案件往往因为鉴定机构未能及时出具鉴定结论,从而影响诉讼进度而不能正常结案。在该院超审限的案件最长鉴定时间达114天,有的案件在鉴定结束后到达审判人员手中还需要十天左右的时间。二是案件中止审理。出现了民诉法第136条规定的中止情形,案件需要中止审理,影响了案件在正常审限内结案。案件最长中止时间达102天。三是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一些案件因为找不到被告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诉状时间一般为60天,加上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时间60天,一共120天公告送达时间,严重影响了结案时间。四是相关法律对延长审限规定模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仅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但什么是特殊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延审的随意性较大,有些法官因为担心判后上诉,对一些较复杂案件迟迟不敢下判而报请延审。五是个别案件久调不解。由于目前法院内部考评机制的设置,调解率指标较重,法官因为追求调解率不及时下判,导致人为审限拉长。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该院认为,要在切实提高效率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消除影响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因素的同时,着力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

    一是创建科学完善的审判管理软件。建议在全省法院统一应用审判管理软件程序,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运用审判管理软件,针对所有案件进行统一监控、管理。对业务庭月结案进度下达具体工作目标提示,促进均衡结案,对临近审限案件进行倒计时警示,及时进行督办,对超出法定(正常)审限的案件,要求说明原因,提出结案计划,并按月进行通报。

    二是严格审限延长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细化案件延长、中止审限的程序、范围和手续,对不符合延审、中止条件的坚决不许延审和中止,对于确需延审的案件,办案人要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延审和中止原因、理由及拟结案时间,层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

    三是加强对鉴定、公告案件的管理。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要主动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缩短鉴定时间。法院也可尝试进行诉前鉴定,以此节省诉讼时间。要努力改进送达方式,积极穷尽各种有效送达方法,对于确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周期最长的公告送达方式,以节省审理期限。

    四是完善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体系。现行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中调解率比重偏高,有的法官片面追求调解,导致案件久调不解。建议适当调整降低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中调解率的比重,并相应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比重,年终目标考核按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进行考核,以此杜绝年底不收案、突击结案现象发生。同时,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准确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对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及时下判,避免为片面追求调解而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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