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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玉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2017-09-03 14:41:36


被执行人艾玉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妨碍法院执行工作,被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执行人艾玉金向申请人刚金龙收购玉米39.56吨,价款为53403.00元,并出具借据。上述钱款经刚金龙多次催要,艾玉金一直未偿还,故刚金龙起诉至法院。2016年12月7日,萝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42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艾玉金于2017年1月3日前给付申请人刚金龙玉米款53406.00元。判决生效后,艾玉金未履行法定义务,刚金龙于2017年2月8日向萝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玉金财产包括:1000余万元的设备、银行存款及车辆。艾玉金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公然撕毁执行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辱骂、威胁、脚踢执行法官,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

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决定对艾玉金司法拘留15日,因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我院于2017年5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萝北县公安局,同年5月8日萝北县公安局决定对艾玉金拒不执行判决立案侦查,并于5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讯问,艾玉金对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结合其他证据,此案告破。2017年8月14日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29日,萝北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艾玉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艾玉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艾玉金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艾玉金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三、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艾玉金多次逃避法院执行,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艾玉金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自行筹资将给付义务全部履行。本案通过惩罚拒执行为,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后作出补救行为,仍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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