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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法院分析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3-02-21 09:40:13


    近期,萝北县法院对2011年3月以来审理的农村故意伤害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犯罪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两年间,该院共受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26件39人,其中判处刑罚37人,定罪免处2人。在判处刑罚的罪犯中,无期徒刑以上19人,占51.4%;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4人,占37.8%;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占5.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占5.4%。从罪犯的年龄看, 18岁以下的5人,占13.5%;18-30岁的24人,占64.9%;30-40岁的8人,占21.6%。

    经调研发现,该类犯罪一般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较小。37名罪犯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仅3人,其余为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平均年龄仅27岁,且均为男性。二是多因婚姻和邻里纠纷等日常矛盾引发犯罪。从犯罪的起因看,有7件因婚姻问题引发犯罪,占26.9%;6件因酗酒引发,占23.1%;5件因邻里纠纷引发,占19.2%;3件因赌博引发,占11.5%。三是多为初犯、偶犯。绝大多数罪犯为初犯,累犯仅为2人,很多罪犯平素表现较好,往往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四是通常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在26件故意伤害案件中,造成了共计23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该院分析认为,这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文化素养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合理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性格暴躁、冲动,解决纠纷方式较为极端,不计后果,导致矛盾升级。二是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不到位。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目前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普法工作仍然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尤其在一些偏远农村,普法教育几乎一片空白,有的农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简单地诉诸武力。三是农村矛盾纠纷调控化解机制仍不健全。当前农村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一些地方虽有村民调解委员会却形同虚设,遇事或相互推诿、或调处不力,没有真正发挥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作用。

    据此,就预防和减少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各级政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和联动,认真分析研究整治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措施和方案,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分工负责,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震慑犯罪使农民在心理上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同时,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引发的犯罪,尽力促使被告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努力修复和弥补因犯罪而损害的社会关系。

    二是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法宣教育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普法活动,采取灵活生动的方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同时,要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文明村、户”创建活动,树立健康、友爱、互助的社会风气,引导村民依法、理性、平和处理矛盾冲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农村纠纷处理机制。要加健全基层治安组织和调解组织建设,将在农村中有威信、反应快、处理问题能力强的人充实到其中,切实强化调解组织的力量。要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将犯罪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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