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些人逾越生态红线,试图挑战法律权威,为一己私利,滥伐、非法盗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待他们的是牢狱之果.
近日,萝北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伐林木的再审案件,三名被告人领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原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2016年2月,被告人何某提议与被告人李某毁林种参,被告人何某谎称县林业局有快国有的林地是其自己承包的山林,已办理采伐许可证,并与被告人宋某签订协议,雇佣宋某盗伐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上述三人组织人员在县鱼米河场、云山林场非法盗伐林木652.0753立方米。案发后部分脏物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裁判要旨】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李某、宋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宋某主动交纳罚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具有悔罪表现,故对上述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5万元脏物予以没收,扣押部门脏物由侦查机关作价变卖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点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萝北县法院一直充当“绿色护卫”,保卫着县域内的生态环境,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盗伐林木,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审理,依法惩戒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职能,维护了国家的环境权益。
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已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对三被告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今后,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确立的六大原则,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