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院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经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院具体规定(简称“四项规定,十六个不准”)如下:
一、 转变工作作风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在工作时间进行上网聊天、玩游戏、购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除有公务接待任务以外,不准午间饮酒。
4、工作期间不准关门办公。
5、执行请销假制度(见备注一),不准无故旷工。
6、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院内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准无故缺席。
二、 严肃审判纪律
7、准时开庭,不准无故迟到或拖延开庭时间。
8、规范着装,不准着便装或者混搭着装。
9、加强庭审作风建设,不准在开庭期间从事与庭审无关的行为。
10、注意接待当事人的态度,转变衙门作风,不准有“冷、硬、横、推”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行为发生。
三、 加强公车管理
11、不准公车私用,利用公车从事接送子女、走亲访友、外出旅游、参与婚葬等非公务活动。
12、不准酒后驾车。
13、不准将公车停放在饭店、洗浴等娱乐场所。
14、不准将公车交由法院干警以外的其他人驾驶。
15、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公车在院里统一停放,不准私自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经向主管领导请示同意。
四、 严格遵守值班值宿制度
16、按要求值班值宿,及时签到,不准空岗、漏岗。
五、 处理办法
1、违反本规定者,第1次给予个人院内通报处理,第2次取消个人本年度评优资格,2次以上者对所在部门进行通报,并取消该部门及其成员年度评优资格。
2、本规定的第1-4项、第7-10项的贯彻执行情况由监察室实行月通报;第5、6项执行情况由政治处实行月通报;第11-16项的执行情况由办公室实行月通报。
备注一:请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请假制度
(1)一般干警请假一天向庭(科)长请假并签字,填写庭内请假审批单;连续请假两天者,需到政治处填写院内请假审批单,并持单向庭(科)长、主管副院长逐级报请;连续请假三天及以上者,需到政治处填写院内请假审批单,并持单向庭(科)长、主管副院长、院长逐级报请。
(2)中层干部请假均需到政治处填写院内请假审批单,并持单向主管副院长、院长逐级报请。
(3)请假人员请假事由消失后,到请假部门及时进行销假,请假期间不再继续计算。
(二)公出请假制度
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含办案、学习、培训等)需要离开法院驻地(即凤翔镇)的,一天以内由庭(科)长或主管副院长口头批准,连续两天及以上者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填单、逐级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