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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院通报六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24 19:31:37


    3月27日,洛阳中院召开“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洛阳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胡博文,执行局副局长张艳红出席新闻发布会,河南法制报、大河报、东方今报、人民网、大河网、洛阳日报等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洛阳中院新闻发言人刘海琳主持。

    胡博文向新闻媒体介绍了“执行不能”的概念、分类,以及洛阳法院“执行不能”简单情况。胡博文说:“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按照规定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对于申请人生活极其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从发布会上获悉,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本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六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权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权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在经营养殖项目时拖欠饲料供应商权某货款不予支付,经洛阳市吉利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权某货款10310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权谋向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给付货款1031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进入执行程序后,吉利区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李某60岁,患有糖尿病,并发心肺衰竭及肾脏衰竭,曾在济源市中医院、郑大一附院等多个医院长期住院治疗,没有经济来源,治疗费用全靠亲戚救济和借款,因患病与妻子感情不合,孩子因欠债太多长期在外躲债,生活及其困难。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权某后,权某认可吉利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李某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最终,该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长期生病,负债累累,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案例二:张某申请执行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贺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款凭证。2016年4月刘某亡故,张某向贺某催要无果,于2016年5月16日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贺某偿还借款10万元。贺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贺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沙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栾川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8依法对贺某拘留15日,但贺某仍未履行分文,之后贺某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贺某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栾川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栾川县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栾川县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覃某申请执行翟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覃某诉翟某、武某民间借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武某、翟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被告覃某借款30万元及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该案判决后,被告翟某、武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覃某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某、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翟某、武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仅仅有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法院依法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依旧无法偿还申请人覃某的标的额。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员先后几次对被执行人翟某、武某进行财产查询,多次到家中执行,除了拍卖的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四:赵某申请执行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赵某申请执行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赔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52218元,本案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赵某承担300元被告刘某承担876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某20岁,家中生活条件困难,系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能较明显划分出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家庭生活困难,且正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所以对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案属于暂时的执行不能,待刘某毕业踏入社会有收入以后,法院将及时恢复案件执行程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韩某申请执行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韩某申请执行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50612.8元,扣除被告倪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96940元,应再支付553672.8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倪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倪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本院先后两次将被执行人倪某司法拘留,但其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长期卧床需家人照顾,家庭情况困难。鉴于韩某家庭实际情况老城区法院对韩某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老城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六:张某伟申请执行张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张某伟申请执行张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丽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伟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进入执行程序后,伊川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向伊川法院执行局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穷尽一切调查手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张某丽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登记情况,到房产、土地部门查询其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情况,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000元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进度和程序,申请人张某伟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28日,伊川县法院裁定对该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伊川县法院执行局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后,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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