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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10-24 19:40:46


执行不能案件亦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人认为,所谓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是指执行案件在执行流程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下,依法中止甚至终结执行程序,使执行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工作机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程序,是执行程序的一种非正常结束程序,是法院穷尽执行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后,经宣告程序而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暂时退出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是可以有条件恢复执行的。

也有人认为,无财产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应当是指执行案件在经过实体上无财产的确认和程序上的公开宣告后,彻底地退出执行程序,而非暂时的和可恢复的退出。一旦退出执行程序,除非有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在退出程序中有违法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外,不得再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笔者认为,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人员穷尽现行所有可采取的执行调查及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找到部分财产尚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随时再次申请执行的案件。它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都为生效判决的实现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案件都是由于案件本身之外的因素所导致,而这些因素往往能通过时间、空间的变化得以改变,但是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则是由其本身的因素所决定的,一般不随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执行不能案件,不是在于执行中的“难”字,而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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