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在萝北县××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办公室盗窃空白水泥提货单一份,私自刻制“××建材有限公司产品出库专用章”一枚,并加盖在空白水泥提货单上。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于某用该提货单骗出水泥20吨(价值人民币6,000.00元),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60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告人于某于2011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萝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被告人于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其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而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