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萝北法院网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3-05-23 10:27:36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关闭窗口


萝北法院党组

萝北法院执行局

萝北法院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