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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艾纯生诉王金生、李彬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4:51:20


  基本案情

艾纯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金生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5,500.00元,被告李彬对上述借款本息西横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王金生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7个月,李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于2017年7月份给付利息3,500.00元,于2018年2月份给付利息15,000.00元,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剩余借款利息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王金生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没有异议,2018年2月7日还款15,000.00元,2017年7月十多号还款3,500.00元。但是没有明确约定的还本金还是利息。

李彬辩称,对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无异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金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艾纯生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应扣除已给付原告的利息18,500.00元);

二、被告李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艾纯生与王金生、李彬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金生、李彬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王金生与艾纯生对已经偿还的18,500.00元未作明确约定,应当抵充借款利息,故艾纯生主张王金生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彬作为借款人王金生的保证人,其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故李彬对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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