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樊金刚、樊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担保款(追偿)24,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曾为被告担保,2016年萝北人民法院判决后,二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10日和2018年2月11日分别为被告代偿12,000.00元,合计24,000.00元。当二原告向被告追偿时,被告推拖不还。为此,樊金刚、樊志明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孙国栋承认樊金刚、樊志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孙国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樊金刚、樊志明为其代偿借款24,000.00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