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萝北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晓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38,643.75元;2、要求被告李华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张晓与原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约定期内贷款利率7.5‰,逾期贷款利率11.25‰,贷款期限一年,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授信额度为150,000.00元。李华林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张晓提供借款担保。同日,张晓从原告处贷款150,000.00元。截止2018年2月23日,张晓尚欠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38,643.75元。上述贷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张晓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我第一年的时候结了一年利息1万元左右。这个钱不是我用的,是我顶名给邹长国贷的,现在人找不到了,所有手续都是他准备的,签字是本人签字,怎么办的贷款我不清楚。
李华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这是邹长国找到我让我签的字。当时是朋友关系,我就去给他签字了,既然邹长国没还,该承担的责任我们也得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晓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李华林对张晓名下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晓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张晓偿还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华林作为张晓的保证人,其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故对原告主张李华林对其名下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