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玉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刘国强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7年1月1日前偿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刘国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
裁判结果
被告刘国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玉忠借款本金20,000.00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刘国强承认李玉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玉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玉忠与刘国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刘国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故李玉忠主张刘国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请求,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