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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王杰诉萝北县亿隆采石场、魏亚芹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5:04:35


基本案情

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时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3月20日,二被告再次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萝北县亿隆采石场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没有异议,已经偿还原告本金7,000.00元,2017年原告在我公司拉石料抵债20,200.00元。

魏亚芹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没有异议,我母亲樊凤英不识字,萝北县亿隆采石场的钱财都是我帮忙管理的,原告的借据是我出具的,但是我只是经办人,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6日,萝北县亿隆采石场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及此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3月20日,萝北县亿隆采石场再次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及此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一年。上述两笔借款均由魏亚芹出具借据并在经办人处签字,另加盖了萝北县亿隆采石场的印章。萝北县亿隆采石场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4日,分两次合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用石料折价抵偿借款利息20,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9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今未付。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萝北县亿隆采石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杰借款本金19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7年3月4日;自2017年3月5日起,以本金19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时止,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20,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杰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王杰与萝北县亿隆采石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该借款用于萝北县亿隆采石场生产经营,魏亚芹只是经办人并未实际使用原告交付的借款。原告主张魏亚芹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萝北县亿隆采石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故王杰主张萝北县亿隆采石场给付借款193,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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