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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王立忠诉刁欣帮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5:05:39


基本案情

王立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砂石款67,25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在建设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道路工程时,从原告经营的砂石厂赊欠砂石,总价值67,255.00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从未间断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有主张的事实,当时双方约定用房子和车库抵偿砂石款。现在被告没有现金给付,原告有房子可以折价抵偿砂石款,但是原告没有现金返还差价。

裁判结果

  被告刁欣帮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忠砂石款67,255.00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刁欣帮承认王立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立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交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提交结算单等,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有被告签名的欠条是被告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并承担给付砂石款的书面证明,原告持有欠条即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故原告主张刁欣帮给付砂石款67,255.00元的请求,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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