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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例】鞠秀贤诉萝北县公安局凤翔镇南边防派出所、第三人丁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22 15:53:54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已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20日萝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萝北县公安局镇南边防派出所作出的萝公(凤南)处罚决定书,责成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被告没有按法院判决执行,未调查取证,在2018年1月20日做了一个和原处罚几乎一样的决定书(只是罚款少了100元),被告这种不负责,不作为的处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该纠纷的发生过错完全在第三人丁磊方,是他们在事发那天有计划的将音响挪到原告舞队音响附近,有意干扰原告跳舞场地,将原告打倒、打伤。原告既没有打人,也没有挑事,被告的处理决定却给原告定为殴打他人。被告在采证上存在严重问题,请法院查明真相,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萝公(凤南)[201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鞠秀贤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丁磊治安纠纷一案,被告萝北县公安局凤翔镇南边防派出所立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采集证人证言,结合医院诊断书及法医鉴定结论,确定原告与第三人丁磊发生厮打,并在厮打过程中造成第三人外伤及衣服损坏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告作出处罚。整个办案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其所采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认定的“双方厮打且造成第三人丁磊外伤及衣服撕坏”的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罚结果并无不当,对该行政行为应予维持。原告称是第三人先动手打原告的问题,因在被告及原告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言中,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即使该主张成立,也不足以影响被告认定的“双方厮打并造成第三人外伤及衣服撕坏”而据此作出的处罚结果,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原告另提出的被告在原行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又作出了与原行政决定几乎一致的决定应属违法的问题,经审查被告在重新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新增加了第三人受到外伤及衣服被撕坏的事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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