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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行为纠纷案例】萝北县北丰农场诉被告萝北县国土资源局、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行为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22 15:56:54


  基本案情

    萝北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张树山依据该文件中的第67条,到萝北县治理“五荒”地,由于治理难度大,与姜忠臣合伙治理,后张树山退出萝北县北丰农场。一、被告与原告协商签订治理200垧“五荒”地协议书。1995年1月16日,萝北县政府向原告承诺先签订20年,到期再续签30年的情况下,签订了五荒拍卖治理协议书。被告将承诺写入本协议“未尽事宜按萝政发(1994)36号文件执行。而被告注销原告的土地证的行为违反了该协议中的条款,是错误的,也侵占了原告开发治理500万元的成果。二、被告注销原告的国有土地证没有法律依据,该证没有明确的注销年限。1996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萝国用(92)字第038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中批准使用期限一栏中没有注明到2017年3月20日注销收回该证,其行为违反了协议中的萝政发(1994)36号文件第62条“对五荒拍卖的有关手续,甲乙双方签订《拍卖治理协议书》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县政府发放《五荒土地使用证》后,方可经营。”的条款。被告也违反了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中和第(一)第(二)第(三)条第(四)条,违反了萝北县政府关于国有五荒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9条,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注销原告的土地证并收回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该决定以及鹤岗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萝北县北丰农场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萝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告与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到期后未进行续签的事实情况下,经向萝北县人民政府请示并获同意后,作出萝国土资发(2017)11号行政决定,注销原告的萝国有(92)字03815号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的依据其与萝北县政府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享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不应该在本案向被告萝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该争议也不是本案所要解决的范围,因此,该主张本案中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在本案亦无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被告萝北县国土局作出的萝国土资发(2017)11号行政决定,虽经过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但仍是以被告萝北县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作出,应认定是被告萝北县国土局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该规定,对萝国土资发(2017)11号行政决定进行复议的机关应是萝北县人民政府或是鹤岗市国土资源局,而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却对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属不当。但因被告萝北县国土局作出的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案若仅对复议决定做出处分,无实际意义,且可能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因此,对被告萝北县国土局及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的该不当行为,予以指正,本案不予处分。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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