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萝北法院网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参考 -> 行政案例参考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例】萝北县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萝北县交通运输局、鹤岗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22 16:10:44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4日,被告萝北县交通运输局违法作出了黑萝运罚(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道路客运出租,原告公司的黑HL9397夏利出租不存在擅自从事道路运输,不存在从事长期班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鹤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鹤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了鹤政复决[2018]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特向萝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萝北县交通局作出的黑萝运罚(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鹤政复决[2018]1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萝北县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中,被告萝北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违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予以查处的职权与职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告公司的出租车黑HL9397夏利轿车超出巡游出租车的运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按固定线路长期从事萝北与宝泉岭之间招揽与运输旅客的的行为,构成了长期从事班线客运旅客运输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该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黑萝运罚[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充分。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该决定书应予维持。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鹤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第四条(一)项“对依法向市政府组成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立案审查和决定受理”的规定受理此案,并依法定程序作出《鹤政复决[2018]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亦应予以维持。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萝北法院党组

萝北法院执行局

萝北法院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