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驾驶号牌为黑LZ3768红色夏利轿车,在凤翔镇镇南遭到乘车人高雪海招手拦截搭车,高雪海上车后问原告去团结多少钱,原告说20元钱,原告问高雪海去团结干啥去,高雪海说去给别人要帐打款,原告说都是银联卡在哪儿不能打款啊,高雪海仍坚持打车到团结镇农商银行。高雪海对此过程进行了隐蔽录像,并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道路交通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经营进行了举报,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18年2月6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学波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纠纷中,被告萝北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违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予以查处的职权与职责。原告唐学波驾驶黑LZ3768号非营运夏利轿车,进行载客收费经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非法经营的行为。该行为经群众举报,被告进行调查,原告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可以认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黑萝运[2018]002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其车辆进行扣押,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该决定书应予维持。原告称被告的行为系钓鱼执法,无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