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2018年1月22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HL754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萝北县南外环自东向西行驶至红光美食一条街路口处时,被萝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该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L。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