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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冯某某、周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9-04-22 16:36:29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社区。1995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8年11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萝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一、被告人冯某某与周某密谋,租赁一辆轿车,后伪造该车辆手续抵押贷款,冯承诺给周好处费,周同意。2013年12月1日,冯和周到富锦市,用冯的身份证及周的驾驶证在富锦市辉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李某某名下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码为黑DR0930。后二被告人将该车辆开回宝泉岭农场,期间被告人冯伪造李某某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又用周身份证上的照片及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李某某的身份证。2014年1月11日,冯用租赁的黑DR0930本田雅阁轿车和该车的行驶证及伪造的李某某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指使周冒充李某某向萝北县挚诚车辆信息部经理孙玉慧借款10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92 000元。其中,冯分得赃款90 000元,赃款被其个人偿还债务和使用,周分得赃款2 000元,赃款被其个人使用。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人拒不偿还借款,后潜逃。2014年4月该车被车主李某某从孙玉慧处认领。

二、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用宝泉岭工业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房权证宝局直字第1000058号)作抵押在马同祥处借款13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二个月,到期后不能还款用该房屋抵偿借款,该笔借款到期后冯未能偿还。同年11月6日,冯伪造了该房屋的假房照,向被害人邓玉坤办理抵押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扣除利息实得现金人民币8万元),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到期后,借款未归还,冯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周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孙玉慧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属实,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是汽车租赁、抵押这一市场秩序,而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故对本案应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冯某某、周某退赔被害人孙玉慧经济损失人民币38 000元;责令被告人冯某某退赔被害人邓玉坤经济损失人民币80 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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