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被萝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7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2015年3月26日下午,在萝北县名山镇公路边,被告人曲某某谎称其租赁的黑HS5548捷达车为自己所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并以该车作抵押从徐某某处借款人民币8,000元,该款被其个人使用,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曲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来源:萝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