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黑0421民初1308号
原告:刘青刚,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延军农垦社区。
被告:张金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施工队队长,住萝北县凤翔镇。
原告刘青刚与被告张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钩机给原告干活工钱为21,000.00元,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金生给付原告刘青刚劳务费人民币2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162.50元,由被告张金生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