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黑0421民初1408号
原告:那华,身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告:赵立立,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良种场。
原告那华与被告赵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2017年7月2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立立给付原告那华借款人民币7,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给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赵立立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