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421民初1084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二十三岁,在大学读书。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达到破裂程度。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付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xxxx年x月确立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生育一女付某某,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从孩子上初中开始原告因工作太忙,把所有的时间都投入到工作中,为此,原、被告经常拌嘴、吵架。原告因工作较忙,对家庭照顾不够,加上双方不善于处理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现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只是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且双方均承认二人都没有什么不良嗜好,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控制自己的情绪,彼此互相关心、多交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能和睦相处。且婚生女正在大学就读,准备考研究生,和谐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孩子能顺利完成学业。为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合江
人民陪审员 司振峰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