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胞兄妹,但却因为在划分林地面积时发生争议,导致哥哥对妹妹大打出手,最后兄妹反目成仇。
原告田玲与被告田中在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五和老二,其父亲在世时,种植了数十公顷林地,在树木成材后,原、被告的父亲也因病去逝,在分割父亲遗留的这些林地时,兄妹几人发生了矛盾。2009年3月4日,原、被告相约到林地进行划分各自的面积,在做记号时,因界限问题,田玲与田中发生了争吵,随后田中上前将田玲踢倒,并用刀具将田玲头部打伤,原告因伤住院治疗33天,被告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天,因被告未予赔偿原告相关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18.80元。
萝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打伤,应承担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因在受伤期间已在本单位领取了工资,因此不应再主张误工费用,据此法院判决田中赔偿田玲人身损害赔偿款7,0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