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萝法联发〔2020〕1号 签发人:安力
赵万辉 杨淑玲 邓乐民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告
当前,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非法拘禁罪、辱骂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特此通告。
萝北县人民法院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萝北县公安局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