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案件
1、对我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均自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上诉应当在上诉期限内向我院或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我院的名称及案件的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并由上诉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4、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均须填写清楚各自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6、当事人上诉应当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上诉期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当事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不在上诉期限内提出,或虽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但未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当事人仍需按规定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8、我院接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刑事案件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家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我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均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上诉一般应通过我院提出。
5、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