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刘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令刘适支付生态修复费人民币83 677.00元,用于案涉1045.96亩被破坏草地的植被修复、土壤改良及生态功能修复;
2.若刘适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判令其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参加萝北县凤翔镇春季植树造林活动,完成植被种植、土壤培护、生态监测等修复劳务,劳务价值以应支付的生态修复费83 677.00元为限;
3.判令刘适承担本案生态损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 12 000.00元,以上鉴定费用已由刘适先行预缴。
(二)事实及理由
2024年初刘适未经许可在萝北县东明乡黎明村南部非法占用草原,擅自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种植玉米,经鉴定确认案涉地块现场位于萝北县东明乡黎明村村南内;确认刘适非法开垦面积共1098.45亩,其中开垦水田面积0.16亩、沟渠面积为52.33亩、天然牧草地面积为925.95亩,开垦沼泽草地面积120.01亩,根据现场实际勘察及鉴定地块国土三调数据载图记载,确认案涉地块面积为1045.96亩,在草地上种植农作物,对草地原有植被造成破坏,达到严重破坏程度,经黑龙江华林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破坏草原生态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确认草地1045.96亩的生态恢复费用为83 677.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刘适自愿以劳务代偿方式对本案被其非法占用并破坏的1045.96亩案涉农用地(天然牧草地面积925.95亩、沼泽草地120.01亩)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通过义务参加萝北县凤翔镇春季植树造林活动,完成植被种植、土壤培护、生态监测等修复劳务,劳务价值以应赔偿的生态修复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3 677.00元为限;
(二)如刘适不履行本协议第一项有关劳务代偿内容或履行不合格,应继续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3 677.00元(已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
(三)本案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2 000.00元由刘适承担(已缴纳完毕)。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本公告发布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如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制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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