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林忠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令林忠玉支付生态恢复费人民币6940.00元,用于案涉86.75亩被破坏天然牧草地的植被恢复、土壤改良及生态功能修复;
2.若林忠玉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判令其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参加萝北县凤翔镇春季植树造林活动,完成植被种植、土壤培护、生态监测等修复劳务,劳务价值以应支付的生态恢复费6940.00元为限;
3.判令林忠玉承担本案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00元,以上鉴定费用已由林忠玉先行预缴。
(二)事实及理由
2024年初萝北县东明乡黎明村林忠玉在黎明村南侧未经许可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用于耕种玉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共开垦三块天然牧草地,其中两块翻地后未耕种,另一块种植玉米,三块地总面积为84.1亩,未耕种地块总面积为67.53亩,耕种玉米地块面积为16.57亩。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和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林忠玉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面积为86.75亩,对天然牧草地原有植被造成破坏,达到严重破坏程度。经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破坏草原生态恢复费用进行评估,确定天然牧草地86.75亩的生态恢复费用为6940.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林忠玉自愿以劳务代偿方式对本案被其非法占用并破坏的86.75亩天然牧草地承担生态恢复赔偿责任,通过义务参加萝北县凤翔镇春季植树造林活动,完成植被种植、土壤培护、生态监测等修复劳务,劳务价值以应赔偿的生态恢复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940.00元为限;
(二)如林忠玉不履行本协议第一项有关劳务代偿内容或履行不合格,应继续支付生态环境恢复费用6940.00元(已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
(三)本案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000.00元由林忠玉承担(已缴纳完毕)。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本公告发布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如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制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
法院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沿河街 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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