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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裁判说理与判后解疑利大于弊之三辩观点

发布时间:2013-10-09 16:14:07


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认为判后解疑利大于弊。

    首先,判后解疑不会影响司法权威。我们知道,“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权威的根源在于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做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往往受制于当事人对法律认知理解的能力与水平。所以,一份判决如果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或认同,就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诉讼活动的受众来自方方面面,当事人并不都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而法律用语作为一种专业语言,有些规定、规则往往不被当事人理解知晓,实行判后解疑,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的误会猜疑,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消除对立情绪,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公信。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进行判后解疑增加法官工作量,我方则认为讨论这一问题毫无现实意义。第一,不进行判后解疑只是表面上减轻了承办法官的负担,但却很有可能因当事人心存疑虑而引发上诉上访,造成案件重复处理,浪费审判资源。第二,我们提倡法官多办案、快办案,更强调办好案,实行判后答疑是实现办好案目标的重要形式。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承担的历史使命是艰巨的,人民法官承载的工作任务是繁重的,我们唯有想方设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才能使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实施判后解疑不会影响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或判案质量)。推行判后解疑制度,无异于为法官们打了一支“预防针”,使法官头脑中时刻牢记还有判后解疑这一关,从而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格外严谨认真,减少判案的随意性,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做好判后解疑工作,要求法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优秀的业务素养,必然会起到激励法官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作用。

    第四,实施判后解疑并不会造成法官角色的错位。法庭审理并不是法官化解矛盾的唯一阶段,裁判文书也不是释法说理的唯一途径。法院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只是一判了之,对当事人心中疑虑不管不问,必然会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大量隐患。因此,进行判后解疑,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作出之后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法官本职工作的一部分,也更能体现人民法官的人民本色。

    如果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只讲形式、论程序,不顾人情、不通社情,不说理、不沟通,以冷冰冰的面孔看似中立地机械办案,这样的司法必然成为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的怪物,这样的司法必然成为冷漠、高傲、无人认同和接受的怪胎。而判后解疑做为人民法院落实为民宗旨、扎实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在理论和法律上有支撑,在现实中有必要;它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价值;它能有效的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它是普法宣传的阵地,更是沟通社情民意的桥梁。

    让我们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誓言,积极落实像判后疑这样的便民措施,把司法为民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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