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人民法院对一以补课为名窃取雇主家中财物的女青年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多岁的女青年孙某平时爱慕虚荣,喜爱穿戴,因为没有工作手头较紧,遂动了行窃之心。她利用做家教为孩子补课之机,摸清了雇主家中财物存放地点,多次在雇主家中盗取财物和现金,共计人民币4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孙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盗窃犯罪,积极退还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