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凤翔镇居民李春林,到澎湖湾洗浴洗澡时,割伤了脚,于是将浴池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春林一家三口到浴池洗澡,在李春林进入单间内关门时,单间拉门突然倒向墙壁,破碎的玻璃将李春林的脚割伤,妻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右踝开放伤,右拇长伸肌腱断裂、右趾长伸肌腱断裂、右第三腓骨肌断裂,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5天。于是将浴池老板张庭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春林在被告经营的浴池内洗澡,在使用浴池内拉门时,该拉门突然倒下造成李春林受伤,被告负有对浴池内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应予支持,被告应给付原告赔偿款4,70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