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李某因无知抢劫上学学生2.5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9月的一天,李某伙同黄某、周某三人在小学门前400米远的地方拦截该校刚放学出来的学生刘某,向刘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李某及其同伙人持水里刀对刘某进行恐吓和殴打,并强行从刘某身上搜走现金2.5元。
经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