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十几年前,同事们常常报怨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的30条,少得几乎可以称之为“无法可依”;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又因其只能是对法律的说明性和弥补性规范,不能替代法律而留下种种缺憾。执行工作立法滞后的历史,终于赢来了转机:2000年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成立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小组,一部适应我国执行工作需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开始了它的孕育过程,2001年,可以看到:当一部吸纳了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和博采众多国家、地区民事强制执行法之精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问世后,执行工作必会在有法可依、有序进行中赢得人民的赞誉。如今2007年修订版民事强制执行法成为我们办案的依据。
法律与公正是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法律”一词的原本含义就是公正。人们在论及法律时,司法当是核心主题。然而,如今的中国却随处可见“司法腐败”的指责。严酷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更新观念,以程序公正的执法观念构筑司法公正的外在形象。可以想见:当一部对现行执行工作各个环节都有明晰规定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实施于世的时候,若我们的执行官还以旧观念去执行之,程序公正便不会是其恪守的信箱,重复历史的教训和遭受社会的指责也就在所难免。
程序公正要求执行官仅仅是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代言人”。首先,他要自觉地在法定程序的各个环节中老老实实地“走完每一步”,文明地履行法定职责,以住“粗放式”执行中的诸如“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必将被法律禁止或限制而成为过去。其次,他要自主地唯民事强制执行法为自己实施执行行为之“上司”,对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总会理所当然地排除,对基于人治习惯动辄施加的非法干预更会理直气壮地抵制。再次,他要自动地运用法外政策和制度。须知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并不能包罗万象而有万能之功,在有限有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在稳定的法律和变化的现象之间,在滞后的法律与超前的社会之间,总会有法律之空白 ,须在丰富的法外政策、制度和价值观念中寻求依据和平衡。执行官自我修炼这坚实功底和塑造这非凡形象,显然是在履行神圣的历史使命。当我们不辱使命而忠诚执法者的形象赢得人民依赖的时候,应当高奏程序公正的赞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