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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天经地义,以养换房实不应该

  发布时间:2014-03-27 09:53:14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美德,但若把这种美德附带上一定的条件作为交换,就不得不让人深思。王甲、王乙兄弟就因为父母养老一事,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王甲、王乙系亲兄弟。1980年,王甲的弟弟、王乙的哥哥王刚争取到了一处公产房,当时房屋面积是45平方米。之后该房屋过户到了王乙的名下,当时王乙未成家,和父母共同在该房屋居住。1987年,王甲所在单位给王甲分配一所房屋。经家里人协商,王乙搬出自己的房屋,由王甲夫妇搬回来照顾父母,并承诺王乙将来可以搬到原告分配的房屋居住,后因王甲将其分配的房屋出借给他人居住,且最后也没有将房屋要回来,王乙未能搬进王甲分配的房屋;王甲搬回王乙的房屋后,原、被告等兄弟几人在房屋西侧挖了一处地基,王甲在此基础上砌垒了石头,建起了一处32.5平方米的房屋;199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房改政策,原告以王乙的名义向房产部门交纳了房改费2,126.25元,该45平方米的房屋和后来自建的32.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人均登记在王乙名下;2004年,原告将争议的房屋卖给了杨某,杨某在办理房照过户手续时,需要房照登记的所有权人协助,王乙以该房屋系自己所有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甲认为当时双方父母答应谁要是赡养老人,就将房子给谁,而王甲尽了赡养义务,应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甲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萝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45平方米公房经房改后的产权归属问题及32.5平方米自建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经走访房产部门,查阅有关房改文件了解到,承包房产公房的职工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按照1990年情形,王乙没有住房,且与父母一起居住,是符合当时租住公房政策的;按照省政府房改文件要求,只有原承租公房的职工等才有资格参加房改,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王甲虽然以王乙的名义缴纳了2,126.25元房改费,但该款是扣除国家政策性补贴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不是房改房屋市场价格对价的金额,所以不能以实际交款人认定为房改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以享受国家承租政策和房改政策的人,即本案被告王乙为45平方米房改房屋的所在权人;关于自建的32.5平方米房屋及附属设施,是由原告出资建设的,虽然后来也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实际所有人为准,即原告对自建的32.5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据此判决双方争议的房屋为原告王甲和被告王乙按份共有,其中4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乙,32.5平方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甲。

    判决送达后,王甲不服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王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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