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了萝北县法院,担任书记员工作。虽说书记员工作只是审判工作的附属,但书记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书记员工作过程来看,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一)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二)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三)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重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所以说,书记员工作直接关系、反映着办案质量。
(四)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资料是国家的财富,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查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查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卷内没有书记员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字迹潦草,其他人看不清、看不懂,别人就无法了解案件,也就难以对案件的原处理结果作出正确与否的评判。可见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书记员工作虽然平凡,但做好却非易事。我认为,要做好书记员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书记员不是案件的裁判人,他依附于审判员,看似无足轻重,实际上却不可或缺,审判工作的哪一环节也离不开书记员的参与。没有书记员参与的审判是不合法的审判,程序上就会有问题,就是错案。所以,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不要总以书记员依附于审判员就认为书记员工作不重要。因此,书记员应该在自己的岗位上苦练基本功,为将来从事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要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听从指挥。也许有的书记员认为,只要听从审判员的指挥,他们安排什么,干好什么就行了,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做好书记员工作,心态应该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最起码要主动了解案情。比如开庭记录的书记员要主动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后才能有重点有条理地记录。负责送达的书记员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送达才能顺利。
第三,书记员最重要的素质是学会配合。审判员与书记员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者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作为书记员就要协助法官顺利审结案件。法律上有独任庭、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但这种组织最终都要与书记员结合才能完成工作。审判组织与书记员的关系就好比医生与护士,大脑与四肢,只有配合默契,才能运转自如。当然,配合工作要酌情而定,特别是外出执行公务,要反应迅速,有些问题需要补充的要想办法及时补充。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化,书记员工作更趋专业化、规范化。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需要一个理论学习和审判实践逐步结合的过程,更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树立公正无私的执法观念。充分挖掘潜在智慧和才干,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在艰苦的工作中享受快乐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