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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跟踪履行 案结事了皆大欢喜

发布时间:2018-04-02 10:46:28


    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是妻兄妹夫关系,2012年春天,于某将自己的4公顷承包地转包给了刘某,刘某因经济一时紧张,没有按照约定将转包费及时给付于某,引起于某误解,于某一气之下就将刘某的农用四轮车开到自己家中,刘某与于某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刘某将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返还农用四轮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征求双方的意见后,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结果是: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刘某返还给于某转包费20,000.00元,于某将四轮车返还给刘某。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再发生争议,在调解后的第三日,主审法官到了于某家中,诚如法官所料,于某与刘某发生了争议,刘某说农用四轮车让于某给弄坏了,要求于某给予修复,修好了农用车再给转包费,于某说农用车开来时就这样,不拿钱别想开车,眼看着新的矛盾又要出现,办案法官及时进行调解,在法官和原、被告双方共同亲友的劝说下,刘某当场给付于某转包费20,000.00元,于某让刘某开走了农用四轮车,最终这一民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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